2009.10.6 全民健保中醫門診總額支付制度保險委員會中區分會函
受文者:中部四縣市特約醫療院所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
發文字號:(98)中保中區裕字111號
主旨:一、「每月申請診察費次數大於6次占率」、「針傷科處置次數每月大於15次」、「隔日申報診察費率」,列入論人歸戶隨機抽樣審查。
二、 隨函寄達"針傷患者因工作受傷,以職業災害身份看診"宣導海報乙張,請張貼於明顯處,詳如說明段,請 查照。
說明:
一、 依據中醫門診總額支付制度健保局中區分局與中保會中區分會第32次聯席會議決議辦理。 二、 依據98年10月1日健保中費一字第0984101027號函辦理。 三、 中區「每月申請診察費次數大於6次占率」、「針傷科處置次數每月大於15次」、「隔日申報診察費率」三項加權指標值落後,影響中區一般預算服務總額分配,健保局中區分局將於98年9月(費用年月)起,予論人歸戶隨機抽樣審查。 四、 篩選指標項目第2及第3項指標合併為第2項,新增篩選指標第6項「申報職業傷害」,詳細內容已刋登於健保局中區分局網站(http://www.nhicb.gov.tw/nhicbe00/herb/c-censor.pdf)。
五、 為鼓勵患者因工作受傷可以職業傷害身份看診,本分會製作海報乙張提供 貴醫療院所張貼。詳細內容及其相關規定請參考健保局中區分局網站(http://www.nhicb.gov.tw/nhicbe00/herb/32th_1.pdf)。(附件)
正本:中部四縣市特約醫療院所
副本:台中市中醫師公會、台中縣中醫師公會、彰化縣中醫師公會、南投縣中醫師公會
註解:
1.新增職業傷害的微笑指標,鼓勵診所多申請職傷病。因為就不用向健保局申請費用,改由勞保局支付。
2.醫師可以患者主訴逕自判斷是否為職業傷害,但患者仍需負擔部份負擔?所以,獲利是健保局!將費用轉嫁到勞保局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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